内容提要:一套房子卖出两个价格,同一买主,却签了两份价格悬殊的房屋买卖合同。近日由阴阳合同引起的两起诉讼,先后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
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合肥):一套房子卖出两个价格,同一买主,却签了两份价格悬殊的房屋买卖合同。近日由阴阳合同引起的两起诉讼,先后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
2011年3月11日,年近六旬的高某夫妇继承了意外死亡的儿子房产一套,为免睹物思人,第二天老夫妇便前往韩某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咨询卖房事宜。当日,两人与韩某的妻子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马某,售房款为52万元,中介费、税费由马某承担。马某向他们支付定金2万元,高某夫妇将该房屋房产证、土地证交予韩某办理过户事宜。
但是3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售房款为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马某以此价格向税务部门交纳了过户税费,并在一周后的3月28日,将这份写有房款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随后,马某又以此份《房屋买卖合同》向银行办理该房屋按揭贷款52.5万元,双方约定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进行托管房款73万元。
当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对于托管的73万元,高某夫妇得50万元,马某得23万元。
4月2日,房屋变更登记至马某名下。 4月28日,高某从房产部门取得73万元的转账支票,转入自己账户。
按理高某夫妇与马某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73万元房款。然而今年5月,马某向法院起诉,认为高某夫妇违反了双方所签《协议》约定,要求高某夫妇退还23万元。在获悉马某诉讼后,高某夫妇也提起了反诉,称韩某谎称案涉房屋交易存在23万元的继承税,52万元交易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确认双方2013年3月28日在房产部门备案约定73万售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所签的其他房屋买卖有关合同及相关协议无效,韩某、马某因交易欺骗,应赔偿其损失5000元,由韩某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某妇称,自己是以75万元的价格与韩某洽谈房屋出售的,韩某了解到该房屋是高某夫妇继承而来时,表示继承的房屋转让时需要缴纳一笔大约为40%的税费。
随后,韩某带马某来看房,又表示最少需缴纳30%即23万元的继承税。在韩某的不停劝说下,高某同意在缴纳23万元继承税后,自己净得52万元。签协议前,马某还口头承诺先交23万元税款,事后从所得75万元售房款中扣除。但事后得知,马某是韩某的妻子,两人所说的23万元继承税,纯属子虚乌有。在贷款已放,韩某通知自己到房产局取支票时,自己要求得到相关税票,韩某表示已丢失。
针对高某夫妇的反诉,马某在庭审中说,与高某夫妇签订的75万元的售房合同,是自己与高某夫妇约好,为帮助自己从银行多贷款而签,并在事后签订协议,约定了对75万元房款的分割,高某夫妇净得50万元,马某得23万元。
但是高某夫妇拿到73万元后,认为卖房吃亏了,却违反双方约定,不愿兑现协议规定的23万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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