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说明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说明1.本合同文本由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屋买卖。“存量房屋买卖”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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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文本由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屋买卖。“存量房屋买卖”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权利人再行转让该房屋。
2.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买受人应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买卖双方应当慎重选择资金的交割方式,为保护房屋交易的资金安全,可选择市房管部门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咨询电话:82077114)。
7.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逃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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