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发生在昆山的“龙哥”反杀案以侦查机关撤案而终结。舆论也逐渐平息,认定“电瓶哥”构成正当防卫究竟是舆情的胜利还是法治的进步,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
发生在昆山的“龙哥”反杀案以侦查机关撤案而终结。舆论也逐渐平息,认定“电瓶哥”构成正当防卫究竟是舆情的胜利还是法治的进步,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电瓶哥”在看守所战战兢兢度过了六个日夜,应该做梦也不会想到他不被判刑。如果没有自媒体的急速传播,他是否还会这么幸运!舆论平息了,但是法律人应该更加理性地思考这起案件,以推动刑事诉讼制度乃至刑事政策的改变!
一、彻底改革取保候审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第二款被“扩大化适用”,“(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要件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非可能判处的刑期。司法实践中,除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达成和解的如故意伤害案(轻伤),交通肇事案(无逃逸)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外,完全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亦即“可保可不保的,不保!”。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保障人权,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是对任何一个涉案公民必须无罪推定!而无罪推定的真正涵义在于每一个公民不被随意羁押!“保障人权”入宪已经二十年了,但是“关人容易放人难”的状况依旧延续,这与法治国家理念背道而驰!
取保候审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无罪推定的落实,更体现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被刑讯逼供的制度保障。只要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律师提出申请,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就应当被取保候审。
二、完善批捕制度
我国现行的批捕制度,基本是仿照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实行侦捕一体化,之前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改叫侦查监督科(处)。从昆山案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影响。该制度的优点在于效率高,但是令人诟病的是检察机关批捕行为不公开性,导致检察机关的批捕不应该属于司法行为。众所周知,每个司法行为必须公开听取控辨双方的意见,居中裁判,我国的批捕制度显然不是。因此有了“只要批捕了,就没有无罪的可能了”的司法观念,司法实践中也是“可捕可不捕的,捕!”,这对保障人权极其不利。对任何犯罪嫌疑人的批捕都应当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进行听证,由检察机关决定最终是否批捕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还必须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的救济权利。公开才有公正,公正才会公平,这是任何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人们在为“电瓶哥”呼吁喊冤的同时,痛恨的更是“龙哥”的劣迹斑斑。试想,如果“龙哥”没有前科,侦查机关是否还有会撤案?!
律师 郭庆东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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